正文
近年来,我国危险品物流行业规模持续扩大,罐车保有量逐年增长,部分罐车存在“大罐小标”、壁厚不达标、安全附件缺失、跑冒滴漏等安全隐患。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交通运输部等四部门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共同制定《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治理工作方案》。
近年来,我国危险品物流行业规模持续扩大,罐车保有量逐年增长,部分罐车存在“大罐小标”、壁厚不达标、安全附件缺失、跑冒滴漏等安全隐患。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交通运输部等四部门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共同制定《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治理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1、强化治理,严把增量。《方案》规定,严格罐车设计制造、检验检测、注册登记、营运准入管理,严把准入关口,确保市场中新增罐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按照交通运输部
2、综合施策,消化存量。《方案》明确,由专业检验检测机构对存量罐车分批次进行检验,检验合格的允许正常使用;检验不合格的立即停止使用并限期整改及复检,复检仍为不合格的依法依规更换同类型罐体或者报废。对于缺陷罐车产品,责令生产企业进行召回处理,强化生产源头治理。3、疏堵结合,优化管理。《方案》指出,落实国家标准要求,纠正部分地方采取的“一罐一品”等偏激做法,允许罐车运输特性一致的货物,提高罐车利用效率及企业积极性。4、加强执法,促进共治。《方案》要求,综合运用行政监督、信用监管、信息化监管等手段,强化部门协同联动、切实形成监管合力。同时,充分发挥检验机构专业优势及协会自律作用,促进罐车管理社会共治。
2021年6月1日起,新进入市场的罐车应当按照新要求进行检验、登记、办理道路运输证,实现新罐车合规;
2022年5月30日前,完成对所有存量罐车的检验;
2022年11月30日前,全面完成罐车整改;
2022年11月1日起,我国将全面禁止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罐车运行。
考虑到《方案》原件篇幅过长,不便于大家理解,化亿达为大家抓取三大重点方便大家快速把握最新国家政策法规并落实于行动。希望能为本行业的企业及个人提供到帮助。
各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要加强新罐车检验,严格执行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对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罐体不具有出厂检验证书的罐车,不得出具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对未取得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不予配发《道路运输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罐车注册登记时,应当比对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提供的道路运输经营资质和车辆使用性质信息。
运输企业应将新的适装介质列表及相关技术资料委托罐体出厂检验机构按照GB 18564.1进行检验确认。对于检验结论为合格的,检验机构要在检验报告和检验合格证书中明确新的适装介质范围。运输企业应按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许可的经营范围、检验合格证书上载明的适装介质列表及《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 617—2018)的要求进行运输。执法部门将重点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周边道路、重点区域路面进行检查,对存在违规行为的罐车,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八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使用安全技术条件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车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四)未取得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依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第六十二条 使用未经检验合格或者超出检验有效期的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六十八条 公安机关对危险货物承运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使用安全技术条件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车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5)罐体、罐体主体焊缝、主要结构及密封开裂或泄漏;(13)安装紧急切断装置的法兰未直接焊接在罐体上。规范罐车安全运输,集中整治罐车运营中的各种乱象对于提升罐车安全运营水平,减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意义重大。密尔克卫化亿达重视供应链的安全,严格按照国家及行业标准运营,自有合规安全的各种规格型号的危险化学品集装罐、槽车、miniTank等包装容器数千台,可提供内外贸多样灵活的租赁与运输服务,提供专业的24小时集装罐技术服务,包括罐箱堆存、清洁、维修、检验等一站式化工物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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